摘要

司法机关对"从严从重"刑事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涉疫情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从严从重"的适用异化:在定罪上,"从严从重"异化为主客观标准的降低及兜底条款的偏向适用;在量刑上,"从严从重"所处理的案件忽视了"禁止重复评价"等其他法律原则。应匡正这些误区,将"从严从重"视为"宽严相济"的"子原则",在严格把握犯罪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结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类别及数量、犯罪阶段、主观动机等具体评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而精准适用相关罪名,严格把握从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