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企业联合的组织形态,企业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合作、共同研发、协调生产、共同经营、联合投标、开拓销售渠道等多种经济内容的商业安排。企业联营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抑制竞争的后果。在发挥企业联营竞争促进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克服企业联营对自由竞争的损害,是规制企业联营的现实动因。企业联营的反竞争效应可分为单边效应与协同效应,对前述效应的分析应当在适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执法机构对认定为违法的企业联营应当采取妥当的救济措施进行具体规制,以实现扬长避短的规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