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是承认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对盗赃物即可成立善意取得:其一,作为标的物的盗赃物仅限于因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而使失主失去占有的动产;其二,第三人取得盗赃物须有偿并且是以交易方式取得;其三,第三人在取得盗赃物时,需不知其为盗赃物即第三人须为善意。所以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须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那种认为凡盗赃物均“一追到底”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