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新制度。《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表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反映出现有法律规定内容还过于原则,缺乏配套实施规则支撑,且立法上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作为认定适用监护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意定监护制度的广泛适用。未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应将“协助决定”理念融入意定监护制度,抓紧颁布与意定监护相配套的相关规定,完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制,细化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设立监护权的撤销制度和监护权的问责制度,构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监护需要的先进科学的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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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