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企业在不设置物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突破边界的限制开展线上业务,使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面临挑战。OECD通过“双支柱”方案研究数字税,以促进税收管辖权的公平分配。以欧盟为代表的部分经济体在单边层面研究并执行税收措施,这将会使全球部分大型科技公司受到影响。中国可采取相应措施:依托G20及OECD等国际组织平台,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发声,保障我国数字税收权益;通过研究各经济体的国内数字税制,设立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增值税,落实消费地征税规则;完善国内所得税制度,并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