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实现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从"短期行动"到"长效治理"的转变,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持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农牧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赤峰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