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矫正"。我国刑事立法因缺乏监禁教育矫正与非监禁教育矫正的衔接,缺乏对国际社区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关注,缺乏对罪犯在社区承担刑事责任发展变化的认识,导致《刑法》缺失"教育矫正"之规定。为弥补《刑法》缺失"教育矫正"的短板,可借鉴发达国家在刑法中注重的教育刑理念及其应用,依国情从立法角度增加"教育矫正"之规定:《刑法》中作出原则规定和《社区刑罚执行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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