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最新发展趋势中,门克的法哲学批判较为独特。通过融合阿多尔诺的否定辩证法思想、卢曼的法律理论、新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法学等思想,他发展出了一种后现代的法理论。文章主要关注该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法与暴力的关系。门克对该问题的讨论继承了本雅明对法的暴力的批判。本雅明主张市民法的本质在于暴力,并试图通过阐述一种神圣暴力来解免法的暴力。门克赞同本雅明的批判,但不赞同他的解决方式。通过吸收卢曼的法社会学和新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法学,他主张,现代法本身就内在地蕴含了暴力与反暴力的辩证法,现代权利形式就是对法的暴力的一种解免方式。但是,现实存在的市民法通过确立主体权利反而扭曲了这种辩证过程,进而阻碍了现代法的自我反思过程。因而,市民法是一种错误的法。对市民法的批判则表现为对主体权利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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