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上的判断虽然需要顾及前置法的取向,但不代表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更不意味着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在入罪时,前置法和刑法的关系类似于"烟"与"火",违反前置法能够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证立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形式上按照前置法的规定认定为违法,但基于刑法上的规范目的考虑得出无罪结论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只有坚持实质化、规范化的思考路径,才能准确地在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上推导出刑事违法性,进而抑制司法实践中随时都可能滋长的处罚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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