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校在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教育管理职权时理应受到行政诉讼法的监督。为顺应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高校校长出庭应诉制度,这是推进依法治校改革、实现权利救济实质化以及强化权力监督遏制高校腐败的内在要求。在制度建构上,既要尊重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又要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国情相契合。具体规则表述为:"在行政诉讼中,被诉高校校长应当出庭应诉。校长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派相应的副校长出庭"。应当建立健全高校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其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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