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经贸协议》第6.2.7条与第7.6.2条分别规制履行能力受影响情况下的磋商和特殊情形导致的迟延履行磋商,新冠疫情及中美采取的抗疫措施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规定的适用前提,这两个条款为应对《中美经贸协议》履行问题提供了直接依据,中国可以分别适用。当符合第6.2.7条与第7.6.2条适用条件时,《中美经贸协议》第7.4条的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第6.2.7条与第7.6.2条磋商应遵循平衡和对等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可以为违反WTO协定的措施争议提供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