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行动,行动则是动态性的、过程性的行为。传统行为理论具有静态性、单主体性和不连贯的意志性,现代行动理论则具有动态性与主体间性。在马克思的交往观中,交往被归结到社会劳动之中。哈贝马斯对行为与行动进行了区分,认为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行动具有意向性和主体间性,同时对马克思的交往观进行重构,提出以理解为旨向的交往行动理论,并为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行动———商谈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