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自建语料库,研究发现信息(数据)是美国、中国和欧盟网络安全法律的核心规制对象。网络安全法律及其中的法律术语具有符号学时空性特点。一方面,美国、中国和欧盟在网络安全法律内容及其法律术语阐释方面存在空间性的差异,即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网络安全法律以及同一法律术语存在不同的解释项;另一方面,法律术语作为语言符号具有时间性,规范现实空间的传统法律术语已不适应网络时代社会的发展,亟须对其进行重构以适用于网络空间。此外,社会发展、法的发展和各国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而在移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网络安全法律及其术语的空间性、本国国情以及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