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法分子调包商家二维码从而非法取得财产已经成为类型化现象,在认定调包行为性质上,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于构成何种犯罪莫衷一是。实务部门倾向性地支持盗窃罪,理由主要从行为人的调包行为具有秘密性、行为人与受骗人欠缺当面联络等方面予以支持。而在理论界,支持盗窃罪的学者认为调包二维码是秘密窃取行为,从窃取财物完全违背受害人意志等角度肯定盗窃罪,以受害人没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对诈骗罪予以否定;支持诈骗罪的学者则认为调包行为是"偷为表、骗为里"的诈骗行为,商家或顾客错误认识已被调包的二维码并基于此错误处分财产,最终商家或者顾客遭受财产损失。调包二维码类型的案件,以三角诈骗理论进行分析较为合理。行为人所实施的调包行为,应当认定为以盗窃为表象、以诈骗为本质的犯罪,是以使顾客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并导致商家受损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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