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业法与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既是一个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长期伴随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的一个法治实践问题。《反垄断法》修订应实现如下三方面的制度重构:首先,应实现竞争法对产业法调整范围的适度限缩,通过修正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明晰产业法与竞争法效力位阶的形式,防止产业法僭越竞争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其次,应重置产业法与竞争法实施主体的职权关系,要明确竞争主管机构对产业政策的竞争审查职权,并协调产业主管机构实施竞争法的具体权限范围;再次,应改进产业法领域具体垄断现象的竞争法规制框架,一要明晰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反垄断审查逻辑,二要完善产业法领域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