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高某某为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通过河南省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高某某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该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按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要求,以交付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