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现将《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