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整合了多领域的公共信用评价,既是信用主体决策的有效信息,又是国家提高规制能力的新型工具。但在实践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未找准其制度定位,也未厘清与其他信用监管手段之关系,而且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评价应用等环节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目前,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从其制度功能和约束条件出发,应用类型化和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法律定位;同时,通过实体约束、程序控制和事后救济等法律途径,提高其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