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背景下侮辱罪相较于传统的现实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主体、实行行为以及定量标准三个方面,这些变化考验着刑法的应对。对此,在侮辱罪的认定上,主体方面需要合理规制公众人物以及积极参与网络侮辱行为的网民两类特殊主体,实行行为方面需要以行为的公然作为侮辱罪公然要件的标准,将传播行为定性为侮辱罪的实行行为,并通过比较初始侮辱行为与介入侮辱行为的危险性以合理判断侮辱行为与侮辱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侮辱罪的定量标准上,应建立起多元的衡量标准,以全面判断侮辱行为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