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乾隆十六年(1751)发生于滇省的永善县亏空案及后续引发云南巡抚图尔炳阿舞弊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显示:《大清律例》是清代皇权控制地方官员的有力工具,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的惩贪行为中往往是失效的,这与清代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