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少子老龄化问题凸显,人口形势日益严峻,在实现我国人口长期均衡的远期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生育政策的阶段目标已逐步由“限制生育”向“鼓励生育”转变。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生育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必然要成为我国生育政策落实的制度依托。而现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不足、长期依附旧有的劳动关系,将城镇未就业群体、灵活就业群体和广大农民排除在制度之外;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所报销的生育费用有限,待遇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这不仅造成劳动者生育保障权不平等,也不利于国家三孩生育政策普遍实施。究其根本是我国现行碎片化的生育保险的制度理念不统一并长期滞后于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与生育政策的调整,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做出整体性改革。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具备建立全民生育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用全民统一的“国民生育保险制度”取代现行的“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的一部分生育报销(部分地区建立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国民生育公平,时机已经成熟。

  •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