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解决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可得利益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模块,可得利益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并推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可得利益的规定是在《合同编》第一分编第五百八十四条,可得利益是指守约方正常履行合同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条规定明确的是在合同履行之后,那么可得利益就是具有一种天然的不确定性与未来性,因为是合同相对方违约阻断了这种因果关系。也正是由于可得利益的这些特征导致了在实践中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胜诉率极低,原因在于法院也不太确定到底该怎样确定,虽然法律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进行限制,但是依旧没有给法官指明相应的适用方法。笔者写下本文,期待能够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从而走出当前的审判困境,保障当事人的可得利益,使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