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都铎王朝时期,在宗教改革与政府革命等因素助推下,近代英国的新型大法官制度基本形成。其一,是专业化和世俗化的实现,中世纪教士大法官向世俗律师大法官转型;其二,是“二等”政要地位的奠定,受国务秘书与枢密院崛起的影响,大法官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从中世纪的“首席”大臣降为“二等”政要;其三,是“三栖”权力结构的形成,大法官主要精力从政治活动转向法律事务,其权力范围正式涵盖司法、行政与立法三大领域,横跨法院、政府和议会三大部门。普通法律师出身、“二等”政要和“三栖”权力构成新型大法官的三大近代属性。凭借多重身份和多元权力,大法官扮演着协调政府、议会和法院关系的重要角色,在近代英国政治舞台上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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