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塞尔协议Ⅲ认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大银行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新监管指标实施过渡期安排较长,以缓解欧美银行需要补充大量资金的压力。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实行新的监管指标持积极态度,银监会已经按照四大监管指标对国内银行进行测算,近期将积极推动实施。列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会影响国内银行的资产和利润增长,引发巨额的融资需求,监管当局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审慎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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