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背景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某、陈某、罗某、林某和陈某某等吸毒人员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110957.8元。2015年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某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某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某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某、罗某、林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某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某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