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必将对一系列传统理论共识产生冲击。自洗钱行为入刑的实质根据在于其新的法益侵害,通过对“事后不可罚理论”的解析以及刑法理论自洽,自洗钱行为入刑有其合理性。基于准确打击洗钱犯罪、正确适用法律之思路,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适用需遵循以下司法路径: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上游行为人仅有物理使用、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洗钱犯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之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是否侵害金融秩序法益;在与他人成立共犯的情况下,依照洗钱阶段作用的不同和主观犯意的不同区别认定为他洗钱正犯或自洗钱共犯。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