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但这一规定已难以适应新的技术形势,难以有效应对新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以及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对此,建议我国立法对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通过新增“引诱侵权”规则和增设规制“重复侵权”的免责条款来进一步完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规则”。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