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拓宽了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的融资渠道。现有抵押权实现方式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着适用困境,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际进行创新。信托基于其制度优势以及与抵押制度在价值、功能上的同向性和客体的一致性,可以成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在以信托方式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时,应将信托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特殊性相结合,以抵押权人决定以信托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以实现抵押权的满足为信托目的,依法设置信托流程,注重在实现抵押权的信托目的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殊规定,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 单位
    安阳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