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和证明,司法解释经历了从推定到综合认定的转向。该罪中的推定是可反驳和允许性的推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证明难度;而综合认定是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式,意在防止因证明过程简化而简单客观归罪,从而实现审慎认定。故综合认定对推定规则的适用具有限制和规范作用,在符合推定情形时,依然要用综合认定对推定的作出加以检验。推定属于证明过程的中断,并非证明方法本身,因而只能从外部有限地指导“明知”的证明。综合认定的性质及其内含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对“明知”的证明采用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从整体上评价现有证据能否与“明知”的主观心理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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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