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全面铺开公益诉讼工作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环境污染、食药品监督等几种类型的案件,在其他领域没有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基于此,文章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角度,探讨扩大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