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金调整问题虽然已有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但不能就规则讨论规则,还应从法哲学范畴予以审视和思考。首先,违约金调整是基于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当事人拟定的违约金无法实现现实的正义,因此可采释明等方式宽泛地解读当事人依申请启动,实现矫正正义。其次,违约金调整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一方面需要将公平置于效率之前,不能为了实现契约执行效率而忽视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在秩序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应当在规范考量因素标准的基础上尽量实现同案同判。最后,要实现同案同判,应在经验理论的指导下,收集裁判文书中法官经验智慧的要点,构建模型以使实务实践的标准具有科学性、逻辑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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