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两者权衡后产生的危害后果,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处于对峙状态,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中心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界定方法却从未予以明确,极易导致利益极端化被推崇的现象产生。基于人类整体的利益需求以及生态法益独立价值的提倡,人类—生态法益理念的塑造是实现两者共进、并重的权宜之策。环境资源犯罪的生态修复性以及经济效应优化性的立法及司法运作,可以从刑罚配置、危害结果的认定以及污染物对象的涵盖等诸多方面指导环境刑事立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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