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结合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刑法对生态法益的有效保护,我国环境司法的结构性失衡呼唤刑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效能。传统刑法所保护的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动植物资源等所谓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在生态文明时代应被刑法所承认与保护。生态价值的法律形态即生态法益应成为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侵害生态法益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评价。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将严重侵害或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优化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机制,并促进人与其它主体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协同。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合理配置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明确环境资源犯罪罪状描述的"行政违法"尺度,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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