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代,政府和法典都没有为民间土地管业秩序提供权利正当性的正面证明。这一时期的司法判例和民间习惯说明,契约是土地权利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纠纷解决的直接证据,却并非如寺田浩明所说,契据是唯一的权限证书。从具体层面而言,契约、官方土地册籍、粮串、契税以及墓碑、族谱等共同构成司法审判中土地权利的证据,并证明民间土地管业秩序的合法性。从深层次而言,当时的社会关系与礼治文化才是管业秩序得以维系的根本原因。民间社会对于管业秩序的支撑对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在今天的适用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