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省级财政统管改革面临诸多困难,从法理及现实角度分析,法院司法审判事务属于制度性的基础设施,属于中央事务,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层次性和均衡性。司法领域财政体制改革应坚持去司法地方化、坚持因地制宜,要明确司法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各级法院的行政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各类基础设施维修费、办案业务经费等项目的支出责任予以明确,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领域财政支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