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机关单位受贿罪刑事归责面临诸多困境,亟待消解。国家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部门能够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毋庸置疑。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自身的犯罪行为,该行为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予以相应归责。当前,我国对国家机关单位受贿罪刑事归责乏力与虚置的现象并存,刑法立法上亟需对罚金刑的适用予以完善,同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单位受贿罪刑事归责予以不断优化,才能充分实现个案公平正义,逐步提升国家机关单位受贿罪刑事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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