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民法典》施行后,各地立法机关展开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正工作,清理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但是由于《民法典》的内容本身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原则性,导致各地立法机关在对照《民法典》修正物业管理立法的过程中,难以判断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中赋予基层政府的权力是否与《民法典》对基层政府的指导和协助的立法原意存在出入,即难以判断公权力介入物业管理的标准界限,并且这一困惑贯穿于物业管理立法的全过程。本文从立法实务出发,分析论证物业管理立法过程中公权力和业主自治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处理两者关系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