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军民融合战略对民参军提出了激发企业参军积极性的新要求,企业专利参军后产生的利益变动表明参军转化后的新专利不可简单套用原来的国防专利模式。基于我国民参军中企业专利转变的性质和其引发的权属争议,应当及时防范企业参军热情减退的风险,可以考虑建立合理的专利补偿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参军过程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健全企业在参军过程中的利益保障制度,以期提升民参军对国防建设的贡献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