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政府的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告知义务是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履行的前提性核心义务,它既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表达,也是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发挥基本权利防御功能的前提,同时还是制约政府信息权力和预防侵权风险的程序工具。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本身以及告知义务均具有公法属性,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亦具有公法性质,尤其是告知义务具有的宪法价值和控权功能,对于告知义务的制度建构不能完全照搬适用于私法主体的规则,而应当针对政府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公法特性,克服目前粗疏零散的立法弊端,从法律主体、程序、内容、违法后果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体系化的公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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