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路径之困源于PPP合同的定性之争与现有法院组织结构的固有缺陷。PPP合同争议解决的民—行二元选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难以平衡,以及公益保护的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欲找到解决困局的"阿里阿德涅之线",法院组织体系有必要作出调整,设立解决第三法域争议的专门法院——经济法院,将包括PPP合同争议在内的第三法域纠纷都纳入该法院管辖。针对PPP合同争议,经济法院应作出一些特殊程序安排:一方面,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消费者组织代表公共产品使用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法院有权签发支付令让PPP合同责任方赔偿众多使用者的损失。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