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阶段,从实证法的角度看,我国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为了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但仍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立高校定位的难题。借鉴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引入公务法人理论,将公立高校界定为公务法人,这不仅有利于全面体现公立高校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而且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因此,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法人,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