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单纯销售混淆商品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制范围,而混淆商品的销售者则是监督检查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对象。较之生产者,销售者一般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对竞争秩序的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但在执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行政处罚失当的现象。监督检查部门背离经济法谦抑性理念和行政法中比例原则要求,对相关销售者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或施以畸重或过轻的处罚。行政处罚失当不仅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还将消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应从立法规制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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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