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是二者衔接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其本质来讲二者的衔接是改革与法治的深层次互动,但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未将《国家赔偿法》列入三类立法项目之中。基于对监察机关能否纳入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理论反思,认为监察法与国家赔偿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张力,应当提倡监察赔偿以规制监察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可以通过不破而立——制定独立的监察赔偿制度,先破后立——修改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监察制度等制度建构方式来弥合二者的衔接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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