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阐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法理内涵,是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关键要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设定,蕴含四项法理要素,即人的要素、时空要素、公平要素和监督要素。根据实质性社会宪法观,上述要素的宪法规范基础,不能仅从宪法社会权条款获得理解,它包括四个综合维度: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规范支撑、国家根本任务的目标指引、宪法平等原则的引申效力、宪法义务条款的整体约束。在宪法的立法实施语境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塑造,在策略上需区分两种类型。创制型立法应以建立核心框架为要务;提升型立法应以体系化、融贯性为必要原则。就内容而言,应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法理要素,融入立法之中: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推动社会保障分支型立法;基于普惠正义理念,促进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整合;基于公平原则,提升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完整性;立足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社会保障专门性监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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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