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界关于法理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法”统理、以“理”统法、追本溯源三种基本思路,它们的哲学根据分别为实体论、天人合一论、实践论。前两种思路及其哲学根据属于形而上学思维。以实践观点、实践思维为指导的体系思维可以全面认识法理的多元一体性以及法理体系的基本特征。静态地看,法理体系有常理、治理以及哲理三个基本构成层次。动态地看,法的要素与理的要素的矛盾运动构成法理体系形成、发展以及解体的基本原理。法理的多元一体性最终是由人的存在的矛盾性、人类社会的多层次性以及人的生活实践的总体性和在时间上的生生不已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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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