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购交易中,存在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主体,电商平台制定的《用户注册协议》会对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起到补充条款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法》施行以前,各大电商平台就网购合同订立规则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商品陈列信息为要约邀请",二是"实物发货时合同成立"。现行法对这两项条款构建的不同规则的态度各不相同。《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以"符合要约条件"为适用前提,而"商品陈列信息为要约邀请"的规定因当事人不受法律拘束的实质意思而不符合《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认定的要件,不属于第49条的处理范围,应认定该规则有效。针对"发货时合同成立"的平台规则,《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明确否定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在现行法明确否定"以发货时点作为合同成立时点"的情况下,将"跳转生成支付页面"作为商家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承诺时点使网购合同成立,符合网购交易实践和学理论证上的逻辑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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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