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对于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有关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用刑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规制,首先要正确认定违法主体,且不宜专门增加新的罪名,应根据职业病事故中各责任方的具体违法行为,依照现有刑法罪名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进行定罪处罚。根据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具体行为,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可能构成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通过明确各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并警示和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