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不断增多的环境案件与其他一般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传统的法院执行措施已经无法满足环境案件判决内容的需求。所以就要求行政机关作为有专业知识的机关在执行阶段与司法进行有效的衔接,从而起到及时修复环境弥补损失的作用。事实上,司法权与行政权对接存在着实质性的障碍,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寻求有效的以行政合同为权利义务承载对象,结合其其他功能以达到通畅执行程序,使得相关环境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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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