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正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提出无效婚姻的概念。这是我国在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空白,而且对于避免法律冲突、惩戒违法婚姻及维护当事人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仍然有一些瑕疵存在。本文在充分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及其主要不足的基础上,从调整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适当拓宽无效婚姻申请主体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救济制度、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加以区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