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犯罪增值所得的没收规则,理论上对增值所得的没收存在"违法所得说"和"区分说"两种立场。在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于"恢复财产原状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区分说"即对增值所得的产生途径、收益来源进行类型化区分,并以直接关联性、劳动参与程度等因素为重要标准确立没收规则更具合理性。涉黑犯罪增值所得不应存在特殊没收规则,但应结合涉黑犯罪自身特性,区分投资形式和涉黑企业类型,实现没收的规范化、精准化。